良生网积极响应“净网”专项行动,自觉维护网络清朗环境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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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什么是净网专项行动?

“净网行动”即“净化网络环境专项行动”。净网行动是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为依法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淫秽色情信息行为的一次特别行动。

相关的一篇推文:公安机关“净网2021”专项行动取得阶段性显著成效 (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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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2]-良生网积极响应“净网”专项行动,以及反诈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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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介绍:

一、检测手机可疑应用
您可以在“国家反诈中心”App里快速检测全机已安装应用和未安装应用安装包,精准识别手机内可疑诈骗应用。

二、在线提交涉案线索
1、报案人在警局现场报案后,上传涉案线索。
2、报案人电话报案后,上传涉案线索。
3、其他情况下要求报案人上传涉案线索。

三、举报非法可疑电信诈骗行为
用户使用手机过程中,如发现可疑的手机号、短信,赌博、钓鱼网站,诈骗App等信息,可以在“我要举报”模块进行举报。

四、验证交易对方身份真实性
1、社交软件转账时,知道对方身份的真实性,防止财产损失。
2、社交软件交友时,防止对方冒充身份进行诈骗。

五、支付风险核验
1、给好友或他人转账时确认对方是否为涉诈账号,避免资金风险。
2、社交场景下确认聊天对方账号是否涉诈,提高警惕避免点击或观看钓鱼网址等诈骗信息。

六、收获专属防骗知识
1、根据不同年龄、职业等人群特点,测试您的被骗风险指数,防患未然;

需要特别提醒大家的是:

1.需要进行实名验证;
2.使用线索提供、我要举报、号码标注功能时,需先身份验证;
3.诈骗预警权限不开启不能使用预警功能;
4.必须填写所在地区为“XX省XX市XX县(市、区)”,详细地址必须注明所在镇街,详细到门牌号,有利于本地公安机关推送防诈知识及预警信息;
5.填写全部社交通讯信息,有利于精准预警诈骗信息;
6.APP使用时,需要点击“诈骗预警”模块授权手机权限,如“悬浮窗”“通话记录”“照片访问”“视频访问”“访问短信”“访问通讯录”等等所有权限点击【总是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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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简单案例

良生发现最近qq/微信有很多人在发啥奇奇怪怪的

下面让我们来看视频详细讲解[视频来自抖音平台]

感谢抖音平台的城口融媒提供的普法,看完视频后相信大家对这个事情有了一个清晰的认知,以上就是一个简单案例

反诈专栏

反诈是指反对和打击各类诈骗行为的活动。在现代社会,诈骗问题越来越严重,不断出现新的骗术和手段,给人们的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造成了严重威胁。因此,进行反诈工作十分重要。

首先,反诈需要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各种渠道向公众传达防范诈骗的相关知识和技巧,提高公众对诈骗问题的认识和警惕性。政府、媒体、社区和学校等都可以起到宣传教育的作用,通过活动、讲座、宣传册等形式向公众普及防范诈骗的知识。

其次,加强执法力度是反诈的关键。执法机关需要加大对诈骗行为的打击力度,打击和惩罚犯罪分子,将其绳之以法。同时,还需要建立健全反诈协作机制,加强不同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合作,共同应对和打击诈骗活动。

第三,加强技术手段的运用。随着科技的发展,诈骗手段也在不断更新和变化。反诈工作需要借助技术手段来提升效果。例如,采用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技术,辅助执法机关发现和预防诈骗行为。

最后,加强国际合作也是反诈的重要方面。跨国诈骗团伙经常利用国际之间的法律和地域的差异进行犯罪活动。国际合作可以促进各国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作,提升打击跨国诈骗的能力。

在反诈工作中,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也是至关重要的。只有每个人都保持警惕,提高对诈骗的辨别能力,才能真正防范和避免成为诈骗的受害者。同时,公众也要积极举报诈骗,为执法机关提供线索和信息,共同参与到反诈工作中来,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可以去抖音搜燃茶哥哥的视频看看,良生希望大家多看看提高自身反诈水平!

相关法律法规

侵犯公民信息罪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总成》(第15版)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

  •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本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的;
(二)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将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的,定罪量刑标准适用本解释第五条的规定。

参考资料: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根据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总成》(第15版) 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技术科技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

  •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 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10组以上;

(二)获取第(一)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500组以上的;

(三)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20台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 5000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 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

(二)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程序、工具罪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

  • 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 提供能够用于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专门性程序、工具5人次以上;

(二) 提供第(一)项以外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20人次以上;

(三) 明知他人实施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5人次以上的;

(四) 明知他人实施第(三)项以外的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20人次以上的;

(五)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

(六)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 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

(二)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 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 造成10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要软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运行的;

(二) 对20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操作的;

(三)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

(四) 造成为100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1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1小时以上的;

(五)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情节特别严重“:

(一) 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三)项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

(二) 造成为500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认证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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